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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中医院章程
(试行)
序 言
射阳县中医院创建于1959年,复建于1979年,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现已建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保健为一体的国家“二级甲等”中医院。
医院占地面积15828平方米,建筑面积20225平方米。医院现有编制床位数为300张,实际开放床位350张,内设科室 36 个。现有职工410人,在编246人,编外164人。有市名中医4人,射阳名医5人,市“135”工程重点人才1人,市“111”工程重点人才2人,高级职称97人,中级职称70人,初级职称43人。医院设有10余个临床科室,9个医技科室,11个护理单位。
现有1个省级重点专科(骨伤科)、2个市级重点专科(骨伤科、脾胃病科)和3个市级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眼科、肛肠科、儿科)。与上海远大心胸医院、江苏省中医院、盐城市中医院、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上级医院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医院拥有1.5T核磁共振、64排螺旋CT、彩超、关节镜、椎间孔镜、血管造影机、碎石机、口腔CBCT、电子胃镜、进口血透机、血滤机等近700余台(套)医疗器械,固定资产总值1亿余元。
进入新时代,医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建立医院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精神文明,区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将神,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不断增强员工凝聚力、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抢抓中医药“天时、地利、人和”发展机遇,以建设中医特色鲜明、专科优势明显、综合服务功能强劲的现代化三级中医医院为目标,不断提升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近年来,医院与国内、省内知名专家知名专家团队合作,先后挂牌成立了“射阳县中医院石学敏院士工作站”、“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李乃庚传承工作室射阳县中医院工作站”和“张献文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两站一室)。胸痛、卒中、创伤、高危孕产妇“四大中心”建设工作正在积极筹建中。医院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院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且临床疗效显著且深受城乡患者信赖的36种中药制剂;“冠心降脂茶”、“小儿止喘补肺膏”等中药制剂先后获得市县科技进步奖和国家专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务院印发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号修改施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6-2030年)》、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卫计委、江苏省中医药局印发的《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十三五”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江苏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0年)》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主体:射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院全称:射阳县中医院
第五条 医院地址: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28号。
第六条 开办资金:4059万。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构:射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政府授权管理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医院宗旨:传承创新、关爱生命、服务至上、质量为本
第十条 医院院训:厚德、博学、精术、传承、创新
第十一条 发展目标:争创三级医院和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办医方向:加强内涵,科学发展。树“名医”,建“名科”,创“名院”。将医院建设成为“中医特色突出,综合实力较强,射阳县地区龙头、一流的中医名院”。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负责医院领导干部的人事决策,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依法依规办院。
第十九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科室设置、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良性有序开展;
(二) 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急救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服务;
(三) 承担省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 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 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 承担县区域内重大公益活动和政府指导性医疗保障任务;
(七) 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
(八) 承担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和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四条 医院接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医院内部组织架构
第一节 党总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医院设立中共射阳县中医院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委员7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贯彻执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主体责任;参与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事的原则,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决策和把关的作用;领导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医院文化建设;主抓医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医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明确医院党总支和行政管理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界限,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十九条 医院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医院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总支监督下开展工作,承担行政主要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院感、药事、后勤、科研及财经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射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组织程序任免,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院长和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全面负责医院业务管理工作;
(二)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三) 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四) 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五) 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 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七) 代表医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等。
(八) 特殊情况下,副院长受院长委托,代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遵循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五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群团工会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院设立共青团支部,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后备军和助手。医院团支部在党总支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共青团的特点独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也可根据工作的需要临时召开。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
(二) 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等;
(三) 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收集整理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 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节 内设科室
第三十九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益、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
第四十条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第四十一条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教育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内设科室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医院发展每三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另定)。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三条 医院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总支会、院领导班子会和院务会。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先征求个人意见,再告知集体决策程序和会议决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四条 党总支会: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党总支会主要讨论党建工作、干部任免、重大决策等相关事宜。
党总支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
党总支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部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五条 院领导班子会:院领导班子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领导班子会主要讨论涉及保密或不宜大范围讨论的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宜。
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院领导班子会每月召开1-2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领导班子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六条 院务会: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务委员等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务会主要讨论医、教、研、管等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宜。
在会议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参会人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院务会一般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务会。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七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要素资源,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实现内部运转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八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具体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循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核心组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报院办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办法。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五十条 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突出“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医院以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实行“病人需要什么,绩效就考核什么”的量化考核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三节 医疗、护理、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护士长是本科室医疗、护理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各专业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审批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项目评价和风险评估后,报院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策,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三基三严”的内容,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专科医师、新入职护士、专科护士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五十三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学科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业务科室、医疗骨干充分利用医联体、医院联盟开展科研工作,针对科研工作落实奖惩措施。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节 药事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为加强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制定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五条 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院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负责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五节 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制定控制医院感染规划、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同时,经常性地对医院职工进行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宣教。
第五十九条 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和清洗消毒及灭菌监测标准、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和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等执行,有效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保障医疗安全。
第六十条 建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医院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违规处置医院资产。
第六十二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六十五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十六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六十七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应当终止的资产或合作项目协议,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处置。
第七节 后勤管理
第六十八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_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六十九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行业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医院健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贯彻落实。
医院党总支办公室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和县卫健委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行风监督员,建立健全的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七十一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医院实行院周会制度,每周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运作,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医院药品严格执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案,实行全省集中网上招标采购,落实“两票制”,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严格按照省级规定执行;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和基础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医院应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规范运行。
第七十三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八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七十五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 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七十八条 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十九条 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八十条 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八十一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八十二条 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十三条 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八十四条 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八十五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八十六条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及中医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竞争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
第八十七条 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一方面将中医药文化与廉洁文化深度融合;另一方面通过国医堂和中医博物馆的建设凸显中医特色,旨在为患者提供“简便验廉”的中医服务。
第八十八条 文化体系建设、核心价值观、医院内涵、文化载体建设,通过信息平台、编写医院大事记和院报等多种文化载体,弘扬“大爱无疆、甘于奉献”的精神。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不符的;
(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 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 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相违背的;
(五) 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射阳县中医院办公室。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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